動手還威脅「拿菜刀」 爸爸管教時打傷2歲女兒…前妻提告判罰3萬元

動手還威脅「拿菜刀」 爸爸管教時打傷2歲女兒…前妻提告判罰3萬元

基隆市余姓離婚男子看到2歲多的女兒把骰子放入口中,除了打女兒制止,還恫嚇「下次再亂吃東西,我要拿菜刀砍妳。」餘的前妻看到女兒受傷提告,余男辯稱是在管教女兒,被檢方起訴。法官審理後,認定余男懲戒手段過當,逾越合理必要範圍,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罰金3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余姓男子已離婚,前年4月9日凌晨1點30分左右,在住處看到2歲多的女兒把骰子放入嘴巴中,用「不求人(抓背器)」和手打女兒的大腿、屁股、臉頰、嘴巴及耳朵,造成女兒的左耳後方、左臉頰與左大腿挫傷。余男還說出「下次再亂吃東西,我要拿菜刀砍妳」等話恫嚇女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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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男的前妻知情後提告,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,余男承認有用不求人、徒手毆打女兒,也有恫嚇女兒,「下次再亂吃東西,我要拿菜刀砍妳」等話,但全是爲了管教小孩。檢察官認定余男行爲犯刑法傷害罪嫌,恐嚇危害安全低度行爲,應爲傷害之實害高度行爲吸收,不另行論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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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,民法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,是指父母應做合乎情理的適當管教,且應在實施保護教養必要範圍內,行使懲戒權,若逾範圍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,用殘忍苛酷手段濫用親權,則不只可以做爲停止親權原因,且應負刑事責任。

法官認爲,余男看到年僅2歲多的女兒縱有不當行爲,身爲父親,應採取適當方式教導,但余男以傷害身體、恫嚇方式管教女兒,導致女兒受傷,懲戒手段顯然過當,不具積極正面教育意義,逾越合理必要範圍,應負刑責,處罰金3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1千元折算1日。

基隆市余男看到2歲多女兒把骰子放入口中,制止時打傷女兒。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,認定余男懲戒手段過當,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罰金3萬元。記者邱瑞傑/攝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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